(2014)汤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靳根祖与刘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根祖,刘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靳根祖,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文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文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河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河在银行的存款12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曙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