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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庞尊晓与王允梅、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尊晓,王允梅,张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庞尊晓,男。委托代理人:管西亭,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允梅,女。被告:张玉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尊晓与被告王允梅、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尊晓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尊晓以被告同意还款、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尊晓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庞尊晓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庞尊晓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