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庞尊晓与王允梅、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尊晓,王允梅,张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庞尊晓,男。委托代理人:管西亭,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允梅,女。被告:张玉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尊晓与被告王允梅、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尊晓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尊晓以被告同意还款、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尊晓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庞尊晓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庞尊晓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