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乔永刚与蒋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刚,蒋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4号原告乔永刚,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被告蒋国民,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我院在审理原告乔永刚与被告蒋国民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永刚以已与被告蒋国民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永刚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已交纳),由被告蒋国民负担(已给付原告乔永刚)。审判员 牛建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蒲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