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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鼎一物流有限公司、赵晓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XX,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赵晓冬,经理。申请人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387978,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临工金利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富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