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鼎一物流有限公司、赵晓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XX,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赵晓冬,经理。申请人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387978,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临工金利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富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