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建铧;江应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647-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铧与被执行人江应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江应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