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民四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四初字第5742号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法定代表人畅高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高明,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丁,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曾鲁,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姚永,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法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聚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喜宏代理审判员  马艳蕊人民陪审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