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牛洪兵与博兴县吕艺镇牛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洪兵,博兴县吕艺镇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牛洪兵,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吕艺镇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牛建江,主任。本院在执行牛洪兵与博兴县吕艺镇牛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