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方邵臣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方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76-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瑞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乔刘村。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经理。被执行人:方邵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邵臣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