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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XX,黄芳,张细华,汪小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负责人:程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覃毓陔,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周薇,该行职工。被告: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乡农科所二组。法定代表人:张细华。被告:XX。被告:黄芳。被告:张细华。被告:汪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XX、���芳、张细华、汪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鄂州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继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