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新奇、王银玲等与张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奇,王银玲,李莎,李高兴,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奇。申请执行人王银玲。申请执行人李莎。申请执行人李高兴。被执行人张立。李新奇、王银玲、李莎、李高兴与张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李新奇、王银玲、李莎、李高兴与张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