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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31号原告于某。被告庞某。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棣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不顾家庭经常离家出走,致使原告不能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庞某辩称,原告所说的婚姻构成对,我们双方一起生活了3年,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外遇,我发现以后,原告就打我。当时我们结婚时原告的子女年龄小,主要由我抚养,我没有过错。我同意离婚,我们有共同财产,但没有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自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后期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7月26日,被告庞某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3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7月花4万元购买二手桑塔纳车辆一辆,现由原告使用;2012年8月花150,205元购买“本田思域”轿车一辆,现由被告使用;2012年8月首付20万元购买价值45万元的沿街楼一套。2012年9月20日,原告于某向案外人官凤伟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其借款391,050元并同意偿还该款。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查证所证实,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且互不谅解,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考虑到财产的使用现状和财产性质,桑塔纳车辆和沿街楼归原告所有,本田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某主张其所借款391,05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并不认可该债务存在,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应认定为原告的个人债务。原告主张沿街楼已转卖他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庞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和沿街楼归原告于某所有,“本田思域”轿车一国内归被告庞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