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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惠新与被执行人楚立斌追偿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惠新,楚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于惠新。被执行人楚立斌。申请执行人于惠新与被执行人楚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惠新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楚立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惠新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楚立斌的身份信息及财产进行调查,查明现楚立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传唤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