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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北 京 万 科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 公 司 与 被 告 刘 超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城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炜。被告刘超。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纪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