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催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亚圣府养殖专业合作社、孟庆渊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亚圣府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95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亚圣府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庆渊,职务总经理。权利申报人济宁市国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宇,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亚圣府养殖专业合作社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30200053/23301567,出票人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21日,出票金额10万元,收款人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宁市国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济宁市任城区亚圣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