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塔民一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塔城市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玲,塔城市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塔民一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秀玲,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裕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塔城市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裕民县巴尔鲁克路。法定代表人:曾鑫,系塔城市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飞,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玲因与上诉人塔城市君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裕民县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相坤、上诉人君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裕民县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裕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学琳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