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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汪超群与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超群,徐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420号原告汪超群,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超群诉被告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超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超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汪超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