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荣坤、窦欣怡与张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坤,窦欣怡,张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荣坤,女,193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唐县。原告窦欣怡,女,201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窦伟龙,男,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唐县。系窦欣怡之父。委托代理人刘元庆,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云刚,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丰,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坤、窦欣怡诉被告张学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坤、窦欣怡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冀AXF8**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坤、窦欣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学丰驾驶的冀AXF8**轻型普通货车查封于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安彦生审 判 员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