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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高新区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潘立与许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高新区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潘立,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梅,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1119610609402X,住肖家花园小区11号楼东单元4号楼西户402室。本院做出的(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魏宪银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市中区肖家花园小区11号楼东单元四楼西户40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