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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静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1004。法定代表人:赵信亭,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王虎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峰,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王虎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杨,经理。申请执行人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472751.90元,并按合同约定每天0.6‰计算,以货款1472751.9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中信茂(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旺钢管有限公司、天津诚缘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屋部门无房屋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无经济收入,无债权,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执行的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静执字第1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世山审判员  郭雅静审判员  胡春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岳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