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代平与赵巧智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平,赵巧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代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赵巧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平与被告赵巧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李代平负担。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