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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代平与赵巧智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平,赵巧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代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赵巧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平与被告赵巧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李代平负担。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