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魏树同、陈涛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涛,同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刑初字第21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陈涛。辩护人蔡正华、胡婧,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魏树同。辩护人周俊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魏树同犯绑架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陈涛及其辩护人蔡正华、胡婧,被告人魏树同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涛、魏树同与陈乙、窦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至本区新桥镇新桥村庄浜一地下赌场处,以赌场骰子做假需要退赔、补偿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甲挟持上己方车辆,并带至本市浦东新区某农宅,陈涛电话联系并告知叶某某(已判刑)上述情况后,叶某某亦至该处农宅与被告人陈涛、魏树同等人会合。后上述人员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陈甲勒索财物,并要求其电话联系亲友筹集钱款。此后,被告人陈涛、魏树同等人又将被害人陈甲带至闵行区东鸥大酒店客房等处,继续向其及亲友勒索财物,并将被害人陈甲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1,000元和日币44万元(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劫取。次日5时许,被害人陈甲亲友筹集到人民币6万元和日币33万元(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后将被害人陈甲接回。后被告人陈涛、魏树同等人将上述钱款予以分赃。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告人魏树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甲的陈述,证人窦某某、叶某某、陈乙、陈丙、施甲、吴某某、王某某、施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以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魏树同等人以“骰子有问题”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甲先后带至浦东、闵行等地向其勒索巨额钱款,并与被害人朋某陈丙等人联系索要钱款,直至陈丙前来交付赎金,且被害人将随身携带的钱款交付后才将被害人释放,其行为具备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本案勒索的是巨额钱款,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陈涛辩护人所提情节较轻以及被告人魏树同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魏树同提出只是为了索回赌债、主观上不清楚他们是绑架的辩解,与同案犯供述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树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涛到案后虽对罪名有所辩解,但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认定为坦白,且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魏树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刘长琴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