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刑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保华污染环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华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刑执字第2186号罪犯李保华,男,汉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保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保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世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