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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成文与杨绪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1号申请人胡成文。被申请人杨绪海。申请人胡成文因与被申请人杨绪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价值为4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井强用于担保的济宁市房权证中区第20130060**号位于吉祥小区31号楼东单元三层西户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非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