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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元汉诉被告刘凤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元汉,刘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9-2号原告杨元汉,男,生于1961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凤辉,女,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汉与被告刘凤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汉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成都银行邻水支行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原告杨元汉提供了位于邻水县鼎屏镇一碗水32号的杨道明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元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凤辉在中国农业银行邻水支行的账号为22-683100440054361、22-683100440046110的银行存款61056.31元予以冻结;二、对以杨道明登记的座落于邻水县鼎屏镇一碗水3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