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治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治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7号罪犯张某治,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治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雄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