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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佩森等与于佩林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佩琴,于佩森,于佩林,于淑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于佩琴,女。申请执行人于佩森,男。被执行人于佩林,男。被执行人于淑信,男。于佩琴与于佩林、于佩森、于淑信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做出的(2003)宣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佩琴、于佩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登记在于宗海名下的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佩琴、于佩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xxx胡同xx号北房四间中西数第四间归于佩琴所有;西数第三间归于佩森所有;西数第二间归于淑信所有;西数第一间归于佩林所有;相邻伙柁伙墙归相邻双方共有。三、请相关部门依此裁定协助申请人于佩琴、于佩森办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