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互助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销交通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青海省互助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互行初字第1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被告:青海省互助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蒋海山,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守虎、祁生武,该所职工。原告吴某某诉互助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撤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以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祁全文审判员 达景山审判员 那广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湛文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