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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王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敦化市。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敦化市。被告王某甲,女,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田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闫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