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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苏丽娜等诉张黎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1294号原告苏某某,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马某甲,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马某乙,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即8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常 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逯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