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5号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花园樱花苑2栋1单元5-6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梅、蒋超,员工。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友谊大道原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杭孝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武汉东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