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谢官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518号罪犯谢官洋,男,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灌南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官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9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1年12月13日、2013年8月30日作出(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10412号、第9791号、第58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谢官洋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谢官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谢官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官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官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