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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与被告焦永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焦永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丽。被告焦永远。原告张丽与被告焦永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永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诉称:被告焦永远在养殖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豆粕,后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丽本人货款252050元,欠款人:焦永远2011.11.29”。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焦永远清偿252050元货款。被告焦永远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焦永远在养殖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豆粕,后因部分货款没有清偿,被告焦永远向原告出具多张欠条,至2011年下半年,原告再次给被告焦永远配送价值12万元的豆粕,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焦永远于2011年11月29日将所欠货款汇总再次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张丽本人货款贰拾伍万贰仟零伍拾元¥:252050元欠款人:焦永远2011.11.29”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焦永远催要货款,被告焦永远至今未予清偿。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焦永远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焦永远欠原告张丽货款252025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属实,被告应予以偿还。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永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货款2520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1元,由被告焦永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沈 双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