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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钟尚辉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尚辉,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590号原告钟尚辉。委托代理人曾懿,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建军。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钟尚辉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尚辉于2015年1月5日以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4447元,诉讼保全费2700元,合计7147元,由原告钟尚辉负担。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谢友良人民陪审员  蔡喜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