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卢伟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赵焱庆。被告卢伟文,男性,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韩凤玉人民陪审员 刘朝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