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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防火材料厂,卢伟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赵焱庆。被告卢伟文,男性,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防火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韩凤玉人民陪审员  刘朝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