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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勇与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勇,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戴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负责人:王灿辉,经理。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一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勇诉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勇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深圳市艺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戴明荣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6幢303室担保房屋(庐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