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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兴玉与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倪军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兴玉;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倪军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卢兴玉,居民。被告泰安市泰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被告倪军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倪军培执行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军培执行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