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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姜福泉与姜东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泉,姜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姜福泉。被执行人姜东林。姜福泉与姜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皋港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3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550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称自己在外债务较多,承诺2014年农历腊月20日前给付2万,余款明年再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