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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所斌与冯所宁与吴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军,冯所宁,冯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04-3号申请执行人吴淑军。被执行人冯所宁。被执行人冯所斌。申请执行人吴淑军与被执行人冯所宁、冯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08月29日,本院以(2013)龙交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所斌所有的琼A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应予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所斌所有的琼A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