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所斌与冯所宁与吴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军,冯所宁,冯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04-3号申请执行人吴淑军。被执行人冯所宁。被执行人冯所斌。申请执行人吴淑军与被执行人冯所宁、冯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08月29日,本院以(2013)龙交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冯所斌所有的琼A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应予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所斌所有的琼A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