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吕颖新与郑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颖新,郑洪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481号原告吕颖新。被告郑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颖新与被告郑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洪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颖新撤回对被告郑洪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颖新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