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黄信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信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22号罪犯黄信国,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润刑初字第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信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并处人民币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8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信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黄信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信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因经济困难暂无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低保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信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信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