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庆武,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白伶利,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男,公司职工。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豫鑫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下称财险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豫鑫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财险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宋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元月五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豫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庆武及被告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豫鑫公司诉称,2014年1月2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豫HF61**/豫H55**挂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保险。其中豫HF61**牵引车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25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豫H55**挂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1月23日24时止。2014年11月11日21时50分,原告司机边红利驾驶豫HF61**豫H55**挂半挂车行驶至新密市郑登快速路弯子河桥段时,因对道路情况估计不足,与张建存驾驶的无号牌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边红利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车辆,原告支付无责车施救费4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委托当地物价部门鉴定为356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90元。无责车的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委托当地物价部门鉴定为1807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由于在理赔问题上双方形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承担赔偿3650元,在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0970元。原告豫鑫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原告在被告处为豫HF61**/豫H55**挂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三份、豫HF61**/豫H55**挂半挂车行驶证、驾驶员边红利的驾驶证、无责车驾驶员张建有的驾驶证、无责车相关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的划分。第二组证据为原告支付的无责车施救费4000元发票、豫HF61**牵引车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无责车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费990元发票。原告以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情况及应由被告赔偿的范围。被告财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损失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不能作为证据,对方车辆的赔偿没有证据显示是三者车辆的所有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于原告所举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无异议,对于原告所举的第二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财险公司应在原告豫鑫公司投保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作出理赔。由于本案中原告的豫HF61**/豫H55**挂半挂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无责车的车辆损失18070元,连同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22970元,由被告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0970元。事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3560元,连同鉴定费90元,合计3650元,扣除应由无责车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100元,余3550元由被告财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县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652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