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1、男孩贺某由贺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2、夫妻共同财产:“清华同方“(方正)牌电脑一台归贺某某所有,“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归马某某所有,贺某某支付马某某征用补偿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贺某某负担50元,马某某负担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49950元,“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予以放弃。被执行人贺某负担案件执行费651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