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富森与盛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77号原告谢富森,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严锦,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盛蓉,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富森诉被告盛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富森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盛蓉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谢富森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及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富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盛蓉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将原告谢富森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三、将原告谢富森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