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绵阳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诉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卿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保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河坝街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4639-6。法定代表人雷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卿建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绵阳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诉卿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了(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161号房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16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