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与被上诉人林辉明、颜定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林辉明,颜定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杨贵,男,汉族,住阳西县塘口镇。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满,男,汉族,住阳西县程村镇。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森,男,汉族,住阳东县红丰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辉明,男,汉族,住阳东县合山镇阳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定友,男,成年,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号。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因与被上诉人林辉明、颜定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上诉人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杨贵、刘昌满、冯俊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