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烟台渤海钢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渤海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渤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四村大辛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喜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号***室。法定代表人沈志耕,主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鲁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3号】指定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