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外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株)清缘与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清缘,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外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株)清缘。法定代表人朴晶慜,董事长。被申请人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6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钱宗华,董事长。申请人株)清缘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生产设备。担保人全明浩、金昌爱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清缘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农心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工厂内的价值18万元生产设备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全明浩、金昌爱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80号中华豪庭A楼1807室房产予以查封。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申请人株)清缘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场审 判 员 何海莲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