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祝某、张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祝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某,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刘某与被告祝某、张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2014)红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李丛葆审判员秦国生审判员马海波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刘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