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锦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雪铭与展建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铭,展建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锦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赵雪铭。被告展建南。现下落不明。原告赵雪铭与被告展建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展建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雪铭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做电焊工,2014年3月28日,经双方结帐,被告欠原告工资1717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1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展建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赵雪铭曾受展建南雇佣到工地上做电焊工,2014年3月28日,展建南向赵雪铭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赵雪铭工资17170元。后展建南一直拖欠未付,为此赵雪铭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曾为被告提供劳务,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展建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雪铭工资1717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展建南负担,该款原告赵雪铭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