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锦州成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锦州成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田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成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连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张某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锦州成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徐 崇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